唐先生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黃山4日游”。雙方簽訂了旅游合同,合同表明:行程中住宿是三星級賓館,正餐八菜一湯。然而,由于當時正處旅游旺季,旅游人數(shù)超過了當?shù)亟哟芰Γ葡壬推渌恍┯慰陀袃蓚€晚上住的是加床,餐飲也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甚至有多次不能按時吃飯。
全團旅游者對旅行社的服務十分不滿,要求旅行社給個說法。旅行社的負責人親自來到旅游團駐地看望大家,并表示了歉意,同時提出:為彌補服務質(zhì)量上的不足,旅行社愿意免費安排旅游團參觀“老街”、“情人谷”,并贈送每位游客一件禮品。經(jīng)過協(xié)商,游客全體成員均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
游覽結束后,唐先生找到這家旅行社。他表示,他本來并不想同意增加“老街”、“情人谷”景點的游覽,只是當時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導游的勸說,他才簽字同意,但其實是違反自己意愿的,再說兩個增加的景點中的“老街”并不需要門票。因此,唐先生要求旅行社賠償其在旅游活動中受到的損失,退還其一部分費用。雙方協(xié)商未果,唐先生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質(zhì)價不符”為由,向旅游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