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下列()項財產(chǎn)或權利質押授信的,應上報總行審批。但對借新還舊及以轉化、處置四、五級分類不良貸款為目的的,在原擔保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分行可在權限范圍內辦理。 ①以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綜合價值按凈資產(chǎn)價值計算,質押率最高不超過40% ②公開上市流通的無擔保企業(yè)債 ③依法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 ④除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以及總行認定機構出具的有公開交易市場的標準倉單以外的一般倉單